「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素月
陳素月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 前項之考核必須包含公民參與之規劃。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第八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鑑於目前國內體育團體於運作上均多以自行其政,罔顧選手權益,進而出現選手代表國家隊出賽無器材可用、參與集訓卻未見應有之服裝到位,且上述問題並非單一運動團體個案,而是目前普遍存在之現象,可見在現行之考核制度上出現極大問題。為使考核制度得以落實,故建議本法修正加入定期以及公民參與等規劃,以提升國內體育團體之經營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