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國書
黃國書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素月
陳素月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並鼓勵節能減碳及綠建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達到建構低碳城市與節能減碳目標,本條次新增列建築法之立法意旨,期以透過法律之授權,推動台灣建築朝永續與低碳經濟方向發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並鼓勵採用具低碳節能性質者。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據統計,建築與家庭能耗佔能源使用總量之30%,是故如能強化建築物之建築型態與建材選定之節能減碳之要求,對於控制碳排放與相關節能之目標亦能有相當程度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