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一、查經濟部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經中字第○九九○二六三四九五○號函說明略以: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曾領有紙本「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於嗣後申辦工廠變更登記時,需併將原領「工廠登記證」繳回。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工廠登記證」修正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以資周延。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第五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第五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一、查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一、資產:……二、負債:……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次查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五二八二○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淨值』,係指貸與企業為貸與行為時,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而言」,爰上開「權益」及「淨值」,其意涵相同,惟實務上廠商編製之財務報告所載均為「權益」而非「淨值」,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將第一項第三款「淨值」修正為「權益」,以臻明確。 二、經濟部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經商字第一○一○二一○一三○○號函略以:「『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爰於第二項增訂「第三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以利機關審標有所依據。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