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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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勞動基準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爰配合變更授權依據之項次。
第二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第二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之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副首長之職稱。
第三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條未修正。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六、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分別辦理。
一、原條文所稱「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係針對本基金之投資運用進行檢查,因應勞動基金監理會成立,統籌辦理勞動部各類基金之審議事項,該會任務已包括勞動基金運用之財務帳務查核之審議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至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收支之審核仍為本會任務。 二、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
一、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幕僚單位名稱。 二、本會屬任務編組,非正式組織編制。為使業務順利運作,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分屬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及勞動退休福祉司主管法令範疇外,行政管理事項亦應分別由勞動部各權責單位辦理。如勞工保險局請增減預算員額係由人事處負責、基金之預決算係由會計處負責、財產管理之監督係由秘書處負責等。爰予增定,以資明確。
第六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為求作法一致,比照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及勞動基金監理會,增列第二項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條未修正。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修正勞工保險局名稱。
第九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第九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以資明確。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