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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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考量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之討論議案,主要係配合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通過之相關計畫案;經查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一次,得視需要臨時召集之。為應實際業務需要,爰配合修正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開會期程為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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