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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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規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 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指下列各款: 一、報名各種國家考試。 二、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等。 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自行送達之方式,明定為本辦法之送達方式。另因電子郵件為最常使用之電子文件,爰予明示,以符實際需要。
第三條 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 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 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 一、規定適用事項。 二、現行處理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除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者應予通知補件外,亦包括所繳費件未齊全者。另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及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亦適用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又考量各類申請案件之不同屬性,並因應仍有其他性質之申請案件,爰訂定概括規定。 三、報名退件及申請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者,係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書面為之,採郵遞方式通知,並以掛號處理。
第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 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規定送達效力與未傳送成功之因應方式,以資周妥。
第五條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規定應考人應確保通訊資料之正確並適時查閱。
第六條 依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配合試務作業需要規定作業時間。
第七條 各種考試採行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者,應登載於應考須知或各類申請案件書表。 為利應考人知悉,規定應載明於相關文件。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規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