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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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及相關設施之權利金收入、租金收入及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五)土地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高速鐵路通車營運後依合約規定應收取之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八)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受贈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交通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 第十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及相關設施之權利金收入、租金收入及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五)土地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高速鐵路通車營運後依合約規定應收取之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受贈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交通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
一、配合「高鐵財務解決方案」,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參與增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因應其他相關投資需求,爰增列第三款第八目之來源。
二、現行第三款第八目至第十目目次遞移為第九目至第十一目,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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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 (二)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支出。 (三)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四)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五)助航及安全作業支出。 (六)民航事業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七)航空噪音補償金及回饋金支出。 (八)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支出。 (十)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之獎助支出。 (十一)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具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三)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五)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一)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土地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參與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六)高速鐵路通車營運後依各該合約規定應支付之租金支出。 (七)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所需資金及相關支出。 (八)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 (二)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支出。 (三)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四)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五)助航及安全作業支出。 (六)民航事業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七)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及回饋金支出。 (八)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支出。 (十)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之獎助支出。 (十一)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具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三)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五)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一)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土地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參與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六)高速鐵路通車營運後依各該合約規定應支付之租金支出。 (七)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
一、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爰修正第一款第七目之用途。
二、配合「高鐵財務解決方案」,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參與增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因應其他相關投資需求,爰增列第三款第七目之用途。
三、現行第三款第七目至第九目目次遞移為第八目至第十目,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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