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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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配合本基金刪除設置石油基金管理會之規定,經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增列管理機關。
第六條 (刪除)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石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石油管理法已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刪除第三十七條「石油基金應設置石油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之規定,且考量實務運作上已無設置管理會之必要,爰刪除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規定。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基金不設置管理會,爰予刪除。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能源局局長兼任;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能源局相關組、室人員調派之。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