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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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第十四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目前世界各國於審議許可基因轉殖生物時,皆採用單一之生物安全評估階段,未區分二階段評估,另因基因轉殖觀賞魚不涉及食用問題,爭議較小,為協助國內觀賞魚產業多元發展,參照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對於長年不開花之樹種或不產生花粉之植物,得經審議核定將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另申請合併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之資料,包括申請合併之說明文件及符合本規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但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文件,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