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王惠美
王惠美
李鴻鈞
李鴻鈞
徐志榮
徐志榮
王進士
王進士
蘇清泉
蘇清泉
許淑華
許淑華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詹滿容
詹滿容
楊玉欣
楊玉欣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七級四九○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七級四九○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四級二八○薪點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 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二級五九○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四級二八○薪點起敘。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未達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所敘薪級薪點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以各資位初任所敘之薪級薪點改敘;如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已達或高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所敘薪級薪點者,敘原薪級薪點。 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 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
一、交通部所屬公路總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等機關於組改後將適用簡薦委制,未來僅剩臺鐵局人員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二、臺鐵局係二十四小時營運及養護之公用事業機構,現場基層員工工作須輪班、日曬雨淋,與新進員工預期之一般公務人員工作形態落差甚大,且部分考試及格新進人員起敘薪資低於一般行政機關,致新人之離職率高,引進人才也不易。 三、茲為提高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臺鐵局任職及他機關人員調任臺鐵局任職意願,同時解決新人流失及人才不易引進之問題,更為臺灣鐵路人才斷層現況,力求改善之具體措施,與一般行政機關薪資取得衡平,爰提高初任交通事業人員薪級薪點,敘述如次: (一)高員之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提高至第十七級四九○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九職等本俸一級敘四九○薪點相同。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七職等本俸一級敘四一五薪點相同。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六職等本俸一級敘三八五薪點相同。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原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提高至三十四級二八○薪點,以與行政機關委任三職等本俸一級敘二八○薪點相同。 四、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薪點起敘規定亦比照修正,敘述如下: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薪點起敘,提高至第十二級五九○薪點,以與行政機關簡任十職等本俸一級敘五九○薪點相同 (二)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或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七職等本俸一級敘四一五薪點相同。 (三)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者,原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六職等本俸一級敘三八五薪點相同。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原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提高至三十四級二八○薪點,以與行政機關委任三職等本俸一級敘二八○薪點相同。 五、為免本條例施行後,現職人員所敘薪級薪點低於新進人員初任薪級薪點產生不合理之現象,爰增列第四項,訂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職人員如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未達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人員所敘薪級薪點者,以本條例修正後初任人員所敘之薪級薪點改敘。至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職人員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已達或高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人員所敘薪級薪點者,則維持現行所敘之薪級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