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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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措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
一、修正本條文。
二、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公共場所的「哺育母乳之婦女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且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縣市母乳哺育率調查計畫」調查顯示,全國近3年哺乳親善環境滿意度達成率,2014年55.5%、2013年55.8%、2012年53.6%皆未達六成,以及100人以上中大型職場及學校之公共場所職場親善哺集乳室的競賽家數的統計亦是逐年遞減,從2012年2,067家、2013年1,465家,到2014年1,409家,導致家長與嬰幼兒於外出時,時常遭遇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等其他行動之不便。
三、爰此,為有效提升我國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比例,以建立完善之無障礙哺乳環境措施,特擬具本法第二十一條,明文增修規劃設置「哺育母乳環境措施」供民眾使用,以符本法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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