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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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與哺育母乳措施服務,及規劃設置哺乳環境、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 二、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大眾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的「哺育母乳之婦女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且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縣市母乳哺育率調查計畫」調查顯示,全國近3年哺乳親善環境滿意度達成率,2014年55.5%、2013年55.8%、2012年53.6%皆未達六成,以及100人以上中大型職場及學校之公共場所職場親善哺集乳室的競賽家數的統計亦是逐年遞減,從2012年2,067家、2013年1,465家,到2014年1,409家,導致家長與嬰幼兒於外出時,時常遭遇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等其他行動之不便。 三、爰此,為有效提升我國大眾交通運輸設置哺(集)乳室之比例,以建立完善之無障礙哺乳環境措施,特擬具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明文增修規劃設置「哺育母乳環境措施」供民眾使用,以符本法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