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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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向勞保局領回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一、針對勞工保險已自98年起已施行年金制度,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為考量勞工退休後有不同生活規劃與需求,及賦與勞工多元選擇退休金之運用方式,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其年資滿15年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另考量勞工退休金支付的安定性,增列第二項,明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三、原第二、三項改列第三、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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