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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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其他政府機關定有優於本法之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五條 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一、現行條文係以設置PVC管所需經費估算補助費用,惟為提升用水品質及降低漏水率,現多採用之不鋼管材,又不鋼管材成本高,爰修正第一項補助額度上限至十五萬元。 二、另考量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落實照顧原住民等政策需要,訂定優惠補助規定,爰增列第三款法規適用順序。
第八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證明。 五、自來水事業收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 四、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證明。 五、自來水事業收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弱勢民眾所居住之建物,常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公布實施日以前之建築物,並無使用執照,為保障其權益,得允許提出戶口遷入證明、房屋完納稅捐證明及繳納電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代替,以利申請用戶外線補助,爰修正第三款。
第九條 申請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第七條公告之補助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或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造冊彙整,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負擔之補助款項。 第九條 申請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第七條公告之補助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或年度結束前二個月造冊彙整,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負擔之補助款項。
為利地方政府執行計畫及辦理核銷作業,爰修正核銷資料提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