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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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之一 屬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申請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文件。 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證明。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者,申請補助時應另檢具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核准延展之文件。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補助期間自取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明之日起算。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曾依本法申請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補助者,補助期間得溯自申請補助項目之費用發生日起算。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未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期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屆期不予續行補助。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例外對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辦理補助,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辦法各項補助之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應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執照,惟金門縣、連江縣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工作或部分土地屬海埔新生地,致諸多土地產權尚待釐清之特殊問題,爰該地區部分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迄今難以獲得土地使用權,造成無法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二)鑑於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部分島嶼,僅有一座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或設置二至三座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之地區,單一油品種類(汽油、柴油、漁船油)均由一座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供應,係當地民眾用油之唯一來源而無替代性,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生存權及工作權,若貿然停止補助,恐影響當地民眾生計,爰自九十一年起係依「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及差價補貼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要點)例外對該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部分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辦理補助。 (三)本辦法依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三年起續行補助作業要點之相關補助事宜,由於補助作業要點與本辦法之補助目的與精神一致性,基於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部分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之營運及補助應為延續性之公益原則,其補助期間不宜中斷,合先敘明。 三、配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針對符合特定條件之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允許業者於一定期間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並於該期間仍可繼續營運,基於前揭所示憲法基本權保障及公益原則,爰於第一項定明上開業者就該一定期間內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及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之文件。 四、配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符合特定條件之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無法於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訂有延展機制,爰於第二項定明依前揭規定延展者,申請補助時應另檢具核准延展之文件。 五、第三項本文定明補助符合特定條件之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之補助期間。另基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係依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補助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其補助期間不宜中斷,爰於但書定明曾依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補助之符合特定條件之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補助期間溯自申請補助項目之費用發生日起算。 六、茲因補助符合特定條件之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係屬例外;又金門縣、連江縣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未能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背景因素及土地問題近年來已趨於解決,且金門縣、連江縣政府及業者亦表示將儘速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為督促業者積極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及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爰於第四項規定,符合特定條件之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不再續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