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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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分級審議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檢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配合電影法第九條將電影業務之電影片檢查改為審議分級,爰刪除現行規費項目檢查費,另增訂分級審議費,以符實際情形。
第四條 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 第四條 電影業務檢查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三百公尺計。 二、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一、修正本條序言及各款規費項目名稱,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二、因應現行數位化影片規格及送審趨勢,其規費之計算基準改以分鐘計算,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三、第二款規費計算基準,依直接材(物)料、人工等成本調整酌作修正。 四、申請審議分級之客體依電影法第九條規定,包括電影片及電影片之廣告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徵收規費之計算基準。 五、依電影法第十條五項規定,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複審費額準用分級審議費費額。
第六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六百元。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二百元。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每張四百元。 第六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二、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三、電影工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四、正片准演執照:每張六百元。 五、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六、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七、短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八、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九、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一百元。 十、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每張三百五十元。
一、電影法已刪除電影事業之許可及電影從業人員之登記業務,爰刪除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款有關許可證及登記證之證照費項目及費額規定。 二、電影法已刪除准演執照規定,改為分級證明文件,爰刪除本條第四至第九款有關准演執照之證照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另依規費法第七條之用語,增訂核發「電影片、影展電影片及電影片之廣告片」三項分級證明文件,與徵收之規費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