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在國民中學以下校園內,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我國現行刑法之殺人罪中,僅有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與殺害子女者有所區別,並未針對殺人型態特別區隔,但去(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卻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實有必要針對隨機無特定對象殺人者與一般有特定對象之殺人罪予以區隔。
二、過去隨機無差別殺人多發生在美、日等國,且該類似案件發生後,常產生模仿行為,經查各國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幾乎皆處以死刑,然我國刑法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卻未與一般殺人罪加以區隔,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再者,大眾運輸工具為大眾聚集之密閉空間,在前述地點若隨機無差別殺人,易產生極大之傷亡;另國民中學以下之學童,根本毫無反抗能力,且在校園發生隨機無差別命案,易對於學童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故對於這類人應處以唯一死刑,避免有人產生模仿行為,造成未來更大之傷亡。
四、綜上所述,爰增訂本條文,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於國民中學以下之校園內,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唯一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