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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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金門縣或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一、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 二、經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 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所出具符合前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者。 前項既存漁船加油站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之既存漁船加油站,於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其經營管理事項,準用本規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工作或部分土地屬海埔新生地,致部分土地產權尚待釐清之特殊問題,爰上開地區漁船加油站迄今難以獲得土地使用權,造成無法取得經營許可執照。鑑於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係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供油唯一來源,具有不可替代性,為確保其營運安全及督促業者積極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爰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定明既存漁船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期限及應符合之特定條件。 四、茲因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部分土地產權尚待釐清,何時獲得土地使用權非業者所能完全控制,爰於第二項定明因正當理由,致無法於前項項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得申請延展,以符實際;然為避免業者怠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另限制延展之次數,俾符石油管理法規範。 五、基於既存漁船加油站目前仍有持續經營之事實,其經營管理事項必然影響經營安全甚鉅,應予納入本規則之相關規範管理之,爰增訂第三項,明定該等漁船加油站於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期間應準用本規則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