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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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險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應採電信網路傳送供公眾線上查詢為主要公開途徑;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選擇下列適當方式之一為之: 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張貼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內明顯易見處。 三、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 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項第三款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參與方式進行。 | 第五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險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應採電信網路傳送供公眾線上查詢為主要公開途徑;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選擇下列適當方式之一為之: 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張貼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內明顯易見處。 三、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 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
為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建議,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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