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條文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六條、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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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前條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前項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 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黃金業務。 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期貨信託基金。 十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十四、投資型保險業務。 第一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第六條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前條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前項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 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 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 十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十四、投資型保險業務。 第一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一、本條有關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類型,係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依第一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於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又本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反之,如係受託買賣「集中市場交易」之具有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即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次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配合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新增業務,參照上開第八款規定修正。 二、本條訂定後迄今三年餘,其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陸續開放多項業務,包括黃金櫃檯買賣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等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考量此等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均係標準化且透明度高,且上市上櫃須符合相關規範,投資人又係利用證券帳戶委託證券商下單買賣上開商品,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暸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證券商辦理投資人之受託買賣業務時,應辦理投資人之徵信作業,藉以暸解投資人之基本資料(含信用情形),並就其資產狀況及投資經驗等,評估其投資能力,並控管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且委託人初次委託證券商買賣黃金、槓桿反向ETF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已簽具風險預告書,爰就上開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之黃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排除於本條投資型商品或服務之適用範圍。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及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