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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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 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 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 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六、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適用附表六。 七、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申報義務而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適用附表七。 八、違反本法各條款對應之處分基數,適用附表八。 第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配合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已增訂除裁處罰鍰外,得追繳其所得利益規定,故對於水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後違法行為之所得利益得依該條追繳,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違規行為裁處時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之規定。 二、因應大幅度修正罰鍰額度計算方式,現行附表已不適用,爰予以刪除,另增訂附表一至附表八。附表一至附表七依適用對象分別規範各違規態樣之處分點數;附表八依各違規態樣,分別規範對應之處分基數。
第三條 前條附表一至附表五罰鍰額度計算公式規定如下: 罰鍰額度=處分點數×處分基數 前項處分點數為違規態樣點數加計加重點數扣除減輕點數;處分基數係指依附表八所列處分依據與違規者分類對應之處分基數。 依前條附表六或附表七計算罰鍰額度,應依所列情事對應之罰鍰金額裁處之。 前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三、附表一至附表五罰鍰額度計算,係以其違規態樣點數、加重點數及減輕點數合計後,所得處分點數乘以附表八處分基數,爰於第一項明定。 四、附表六或附表七罰鍰額度計算,係依所列情事對應其罰鍰金額,爰於第二項明定。 五、第三項明定罰鍰額度計算,有效位數之方式。 六、例一,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於夜間繞流排放,應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裁處。罰鍰額度計算為依附表三計算處分點數,乘以附表八處分基數(嚴重違規六萬元)計算之。 七、例二,畜牧業放流口未設置告示牌,屬一般違規,應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按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處。罰鍰額度計算為依附表一計算處分點數,乘以附表八處分基數(一般違規一千六百六十七元)計算之。
第四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之,於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相同時,則以其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額最高者裁處之。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確定違規行為據以裁處之條文後,再擇第二條規定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第三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一、條次變更。 二、明確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及其「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之認定,於罰鍰額度上限相同時,則以其罰鍰額度下限最高者裁處。 三、一行為違反數個本法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上限最高者裁處之。考量罰鍰額度有上下限裁處之規定,為明確其裁處認定,爰於現行第一項後段增列規定。確立裁處之條文後,再依第二條規定裁處,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例一,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同時違反本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時,因法定罰鍰額度第四十條高於第四十六條,故應依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按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裁處,罰鍰額度計算為依附表三計算處分點數,乘以附表八處分基數計算之。 五、例二,畜牧業繞流排放而同時違反本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時,因法定罰鍰額度第四十六條之一高於第四十條第二項,故應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裁處,罰鍰額度計算為依附表一計算處分點數,乘以附表八處分基數計算之。 六、例三,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同時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規定時,因法定罰鍰額度上限相同,法定罰鍰額度下限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高於第四十六條,故應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額度計算為依附表三計算處分點數,乘以附表八處分基數計算之。
第四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次修正規定,係綜合考量各項違反本法行為之態樣,合併計算點數後乘以罰鍰基數作為罰鍰額度,已於修正條文第四條另為規範,爰刪除本條。
第五條 主管機關審酌罰鍰額度時,於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未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應依第二條附表計算罰鍰,併加計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裁處,惟最高不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增訂,除裁處罰鍰外,得追繳其所得利益法源,爰刪除本條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之規定。
第五條 依第三條計算所得之罰鍰額度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處之,不足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 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申報前,已完成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罰鍰下限裁處之。 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時,罰鍰上限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計算所得罰鍰額度超過法定罰鍰額及情節輕微之裁處原則。 三、考量依本準則計算罰鍰額度時,若違規點數較少或較高時,裁處之罰鍰額度會有低於罰鍰下限或高於上限的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下限裁處之。 四、考量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全規定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申報前,已完成申報者,係屬輕微違規,爰於第二項明定依罰鍰下限裁處之。 五、考量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特性危害性低,一年內第一次違反規定者,係屬輕微違規,爰於第三項明定依罰鍰下限裁處之。 六、考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特性危害性低且非屬營利單位,爰於第四項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之罰鍰上限。
第六條 屬本法第七十三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第六條 屬本法第七十三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刪除) 配合本次修正,一併調整條次。
第七條 行為人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其所得利益產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所得之利益,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酌量加重裁處。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所得利益,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計算罰鍰額度,爰增訂本條。
第八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於改善期間,未進行污染改善及控管,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違規行為仍持續或更形惡化者,按其違規行為,依本準則按次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限期改善期間之處分方式,非在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罰鍰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授權範圍,有逾越母法授權之疑慮,爰予刪除。
第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