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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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一、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四項組織法案。鑑於上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
二、經綜合審酌過往經驗,並避免法律一修再修,爰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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