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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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姓名、身分證字號。
一、現行條文規定身心障礙者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姓名、身分證字號,係為供運輸業者造冊申請優待票補貼。今考量個人資料之保護,僅保留必要資訊,業者即可據以造冊,並提升身心障礙者購票效率及服務品質,爰刪除登錄「姓名」之規定。 二、另考量航空運輸搭機乘客須登錄姓名係國際間一致作法,其目的在維護飛航安全,且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亦明確規範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搭載乘客名單,爰配合增列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