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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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下列證照,應繳納之規費如下: 一、承裝業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承裝業換發或補發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整。 三、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換發或補發合格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整。 | 第十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下列證照,應繳納之規費如下: 一、承裝業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承裝業換發或補發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整。 三、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換發或補發合格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一百元整。 |
本條有關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換發或補發合格證明文件所應繳納之規費,係沿用八十八年發布之氣體燃料承裝業管理規則收取(該規則已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廢止),考量辦理費用之成本變動趨勢,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檢討修正該項規費,調整規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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