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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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或管筏執照影本或抄本。 二、公司、行號申請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明文件、事業計畫書。 三、最近三年內之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漁業種類。 三、漁船名稱、船長及全長、總噸位、淨噸位及統一編號。 四、漁船機械種類及馬力。 五、漁具種類及數量。 六、漁獲對象。 七、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八、漁船來源證明。 九、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第一項第三款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之側身照,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呼號(WIN碼);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為一百五十像素(pixels per inch)以上;檔案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 第二十八條 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船舶檢查記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或管筏執照影本或抄本。 二、公司、行號申請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明文件、事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漁業種類。 三、漁船名稱、船長及全長、總噸位、淨噸位及統一編號。 四、漁船機械種類及馬力。 五、漁具種類及數量。 六、漁獲對象。 七、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八、漁船來源證明。 九、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
一、配合船舶檢查規則用字,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及客觀審查漁船近期之外觀狀況,爰第一項應檢附文件增訂第三款,漁船照片,並於第三項明定照片格式。
三、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款次遞移為第一項第四款。
四、為配合國際漁業組織要求公約水域作業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應有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碼,爰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增訂第十款,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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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准字號及年、月、日。 三、漁業種類。 四、漁場位置及區域。 五、漁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船長及全長、統一編號及船員人數。 六、漁船機械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時速。 七、漁具種類及數量。 八、漁獲對象。 九、漁期。 十、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十一、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十二、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十四、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 |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准號數及年、月、日。 三、漁業種類。 四、漁場位置及區域。 五、漁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船長及全長、統一編號及船員人數。 六、漁船機械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時速。 七、漁具種類及數量。 八、漁獲對象。 九、漁期。 十、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十一、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十二、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三、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 |
一、為配合國際漁業組織要求公約水域作業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應有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碼,爰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增訂第十三款,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二、現行第十三款款次遞移為第十四款。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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