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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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及設站地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及設站地點,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一、針對偏鄉地區公共運輸較不發達,公路客運班次少、站距長,民眾通常要步行長距離才能搭乘公車的情形,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因應民行需求,自一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以公路汽車客運業為申請對象,協調客運業者擇定適合路線之路段先行試辦隨招公車半年,讓民眾可在實施路段隨時招呼請客運司機停車後搭乘,不須在站牌等候班車。試辦至今,乘客反映良好,爰依試辦規範檢討所需應於本條增訂之規定。 二、鑒於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實施隨招上車路段,仍須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爰修正序文、第一款及第四款。
第四十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其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發展需求,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第四十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公路汽車客運業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需求發展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一、為規範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修正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末段規範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規定,移列與第二項合併,並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