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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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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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第二條 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督察單位)執行督察工作。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一、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增列第一項規定,明確律定各情報機關應指定內部單位辦理督察事項。 二、原第一項移至第二項,並配合第一項已明定督察單位,刪除「以下簡稱督察單位」之文字。
第三條 督察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工作指導及任務賦予,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等之監督與查察。 二、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實行情報工作行為等之監督與查察。 三、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等事項之監督與查察。 四、有關涉及洩漏或交付國家情報應秘密資訊之調查或協助司(軍)法檢察機關之犯罪偵查事項。 五、其他與本機關及其他情報機關為有效遂行國家情報工作有關之安全稽核、協調配合等之監督與查察。 前項反制間諜及安全查核工作事項,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條 督察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工作指導及任務賦予,監督查察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程序、內容及其情報人員之紀律、保密、安全等事項;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等之監督與查察。 二、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實行情報工作行為等之監督與查察。 三、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等事項之監督與查察。 四、有關涉及洩漏或交付國家情報應秘密資訊之調查或協助司(軍)法檢察機關之犯罪偵查事項。 五、其他與本機關及其他情報機關為有效遂行國家情報工作有關之安全稽核、協調配合等之監督與查察。
一、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五條修正條文,督察事項包括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已特別授權國家安全局訂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等,有關反制間諜及安全查核事項,應依上開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