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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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 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 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 第三條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 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 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
酌予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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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借調特勤中心執行特種勤務之特勤編組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十一條 特勤編組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依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統合指揮總統府侍衛室等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其中借調特勤中心執行特種勤務之特勤編組人員職務輪調及任期管制,原應依各機關規定辦理,為利整體特勤任務執行順遂,前開借調人員職期管制等相關事項,有準用本辦法之實需,爰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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