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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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時間如下: 一、基礎訓練:一星期至四星期。 二、專業訓練:一星期至十二星期。 第二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時間如下: 一、軍事基礎訓練:二週至八週。 二、專業訓練:一週至十二週。
一、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條例第五條之二修正條文,爰將「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二、為配合役男基礎訓練實務運作,以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期間計算之用詞,爰將第一款訓練期間調整為一星期至四星期,俾利訓練梯次流路順暢,避免役男入營產生阻塞。另第二款文字,亦配合酌作修正。
第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受基礎訓練期間,因未達替代役體位應予驗退者,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因未達替代役體位應予驗退者,由主管機關辦理。
刪除「軍事」二字,理由同前條修正說明。
第四條 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三星期至十三星期。 第四條 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三週至十三週。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期間計算之用詞,爰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應將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率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第七條 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刪除「軍事」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第十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第一項第二款刪除「軍事」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第十六條 前條之管理幹部,應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區分為區隊長及分隊長;區隊長得自分隊長中遴選。 第十六條 前條之管理幹部,應辦理軍事基礎訓練所需,區分為區隊長及分隊長;區隊長得自分隊長中遴選。
刪除「軍事」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