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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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為限。 |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爰增列第一階段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輔導教育之對象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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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星期;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星期,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 | 第四條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週;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週,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 |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期間計算之用詞,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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