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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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基礎訓練期間亡故役男遺骸處理、公祭儀式及安葬、安厝事宜,由內政部協助遺族辦理。 第八條 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亡故役男遺骸處理、公祭儀式及安葬、安厝事宜,由內政部協助遺族辦理。
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將「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參考研發替代役制度,就有關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產業訓儲替代役,亦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