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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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基礎訓練期間亡故役男遺骸處理、公祭儀式及安葬、安厝事宜,由內政部協助遺族辦理。 | 第八條 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亡故役男遺骸處理、公祭儀式及安葬、安厝事宜,由內政部協助遺族辦理。 |
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將「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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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
參考研發替代役制度,就有關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產業訓儲替代役,亦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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