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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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服勤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或活動。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三、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等。 (二)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三)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三、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五、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以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或探病、奔喪為限。 | 第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服勤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或活動。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三、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等。 (二)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三)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三、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五、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與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以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或探病、奔喪為限。 |
一、參考研發替代役制度,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各服役階段申請出境之事由規定,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之二修正規定,將第三項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三、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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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 第四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
參考研發替代役制度,增列不得遴派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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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護照、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後列印出國申請表,併同申請函、護照、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 第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護照、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後列印出國申請表,併同申請函、護照、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
一、參考研發替代役制度,爰第一項、第二項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之程序。
二、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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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四、探親: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日數之限制。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但因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研發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四、探親: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研發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日數之限制。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 |
一、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日數之限制規定。
二、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總日數,原則仍受總量管制,即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有關役男之工作性質(如輪機技術人員)倘須常期於海外作業,基於工作特殊狀況需要,並經申請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不受上開出境總量管制之限制,俾符實需,爰增列第三項但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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