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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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勞動關係司,分五科辦事。 三、勞動保險司,分四科辦事。 四、勞動福祉退休司,分四科辦事。 五、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分四科辦事。 六、勞動法務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 第五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勞動關係司,分四科辦事。 三、勞動保險司,分四科辦事。 四、勞動福祉退休司,分四科辦事。 五、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分四科辦事。 六、勞動法務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
一、綜合規劃司因設有國際合作科、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科分別辦理國際勞動事務之相關業務,惟因該二科職掌事項相近,不易區隔業務分工,爰將該二科合併為國際科,第一款辦事科數配合修正。
二、勞動關係司設有勞動教育暨裁決科辦理推動勞動教育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業務。惟勞動教育與裁決業務,無論於工作性質、方向及工作同仁職能之需求等,均不相同,且勞工團體及學術界亦建議該二項業務應予以分開,俾利相關工作之推行,爰將該二項業務分科辦理,修正第二款勞動關係司之辦事科數。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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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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