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六十三條之五 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如無遺屬符合請領遺屬年金之資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前項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每月請領之老年年金額數一次發給十個月。 第一項喪葬津貼之請領,依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辦理。 |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現行規定,如於請領年金期間死亡,又無符合規定可請領遺屬年金者,所剩餘之年金將全數充公,且本法無針對請領年金者於請領期間死亡提供喪葬津貼之制度,將導致其遺屬既無遺屬年金可領,又無法支付喪葬費用之窘境。 三、為彰顯勞工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之意義,明定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如無符合請領遺屬津貼之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