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蔡煌瑯
蔡煌瑯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賴振昌
賴振昌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三條之五 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如無遺屬符合請領遺屬年金之資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前項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每月請領之老年年金額數一次發給十個月。 第一項喪葬津貼之請領,依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現行規定,如於請領年金期間死亡,又無符合規定可請領遺屬年金者,所剩餘之年金將全數充公,且本法無針對請領年金者於請領期間死亡提供喪葬津貼之制度,將導致其遺屬既無遺屬年金可領,又無法支付喪葬費用之窘境。 三、為彰顯勞工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之意義,明定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如無符合請領遺屬津貼之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