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盧嘉辰
盧嘉辰
葉津鈴
葉津鈴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慶忠
張慶忠
莊瑞雄
莊瑞雄
周倪安
周倪安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桐豪
李桐豪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滄敏
林滄敏
邱文彥
邱文彥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青年及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中,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 第一項青年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自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若是民眾租金補貼,以減輕其租屋負擔。然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內政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導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增訂本條文,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 三、本法補助、補貼對象多集中弱勢族群,對於初出社會打拼的單身無殼族及尚無能力購屋的新婚青年族群缺乏照顧措施,青年的住宅問題已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重大隱憂,政府必須加以正視,以符合社會的期待。在考量資源有效的合理分配下,政府應設立合理的條件,以使有限的資源,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青年,使其在打拼的過程,能安居樂業,爰將青年納入本條適用對象。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