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怡潔
陳怡潔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楊應雄
楊應雄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一、本條所羅列之相關違反條文,皆屬雇主保障員工身體身命安全所應採取之必要措施,然因罰則過低,不能確實嚇阻不肖雇主違反相關規定。 二、為確實保障員工之工作安全,讓員工能安心上工,爰修正本條之罰則,由現行罰則三萬至三十萬提高至六萬至六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