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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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四、同時符合以下三目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三款之一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三、同時符合以下三目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前款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一、鑒於高淨值投資法人具有金融商品大量交易需求,且其資產規模、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均趨近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利該類投資人得透過銀行及時從事多元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同時擴大銀行服務範圍,爰參考英國、香港、日本等有關專業客戶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第二款「高淨值投資法人」及其資格條件,該類投資人於本辦法其他規定之適用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本次法規鬆綁將有利銀行商品差異化管理,以落實「金融商品進口替代」政策,並促進銀行業蓬勃發展。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移列至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並配合酌修第五款文字。
第二十三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 銀行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或簽訂ISDA主契約)、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銀行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前項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應遵循事項,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第二十三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 銀行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或簽訂ISDA主契約)、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銀行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前項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應遵循事項,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一、為因應金融市場全球化、數位化競爭趨勢,高淨值投資法人已是各國金融市場競相爭取往來的對象。考量高淨值投資法人具備相當資產規模、金融專業知識及豐富交易經驗;並設有投資專責單位及專業人員,其風險辨識及承受能力、交易談判能力等均已趨近專業機構投資人,為滿足該類投資人之交易需求,提昇國內銀行金融商品競爭力,落實差異化管理及「金融商品進口替代」政策。 二、爰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就銀行向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時,所提供之商品契約及交易文件、客戶權益保障事宜等,得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回歸市場慣例,依標準程序及銀行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第二十五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以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違反客戶意願核予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並約定應搭配授信額度動用之情形。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充分告知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上該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客戶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 前項銀行告知內容範圍及錄音或錄影方式,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第二十五條 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 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以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違反客戶意願核予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並約定應搭配授信額度動用之情形。 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充分告知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上該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客戶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 前項銀行告知內容範圍及錄音或錄影方式,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一、同第二十三條說明第一項。 二、爰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就銀行向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核予交易額度、告知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等,均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回歸市場慣例,依標準程序及銀行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不適用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時之交易條件重要內容說明及相關風險揭露之規定,亦不適用應以錄音或錄影保留紀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