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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
第四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一、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因應管理實務之需求,爰新增第二項有關齒模技術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及規定保存年限。 二、上開年限係參照牙體技術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紀錄及書面文件保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