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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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各型教練車除機車外,均應設有雙煞車等安全設備。 教練車車廂兩邊明顯位置應加漆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前後並漆有「教練車」之字樣。但機車教練車無須加漆斑馬紋。 駕訓班備置之教練車數量及種類,依其教練場地面積大小比例及辦理之訓練車種配置,機車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小型車每三百平方公尺、大客、貨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每六百平方公尺、聯結車每一千平方公尺配置一輛。但各類機車教練車合計至少應備有五輛以上,小型普通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五輛以上,小型職業教練車及各類大型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二輛以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一輛以上。駕訓班依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之教練車數,每五輛教練車得備置一輛預備教練車,但預備教練車總數不得超過六輛。預備教練車配備標準及管理與教練車相同,惟不得併計招生名額。 駕訓班辦理二種以上訓練班別者,其各種訓練班別使用之教練場面積,由駕訓班自行規劃配置後報請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但各種訓練班別使用之教練場面積均須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之規定。 駕訓班應依訓練班別備有車輛修護教學設備。 第十七條 各型教練車除機車外,均應設有雙煞車等安全設備。 教練車車廂兩邊明顯位置應加漆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前後並漆有「教練車」之字樣。但機車教練車無須加漆斑馬紋。 駕訓班備置之教練車數量及種類,依其教練場地面積大小比例及辦理之訓練車種配置,機車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小型車每三百平方公尺、大客、貨車每六百平方公尺、聯結車每一千平方公尺配置一輛。但各類機車教練車合計至少應備有五輛以上,小型普通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五輛以上,小型職業教練車及各類大型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二輛以上。駕訓班依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之教練車數,每五輛教練車得備置一輛預備教練車,但預備教練車總數不得超過六輛。預備教練車配備標準及管理與教練車相同,惟不得併計招生名額。 駕訓班辦理二種以上訓練班別者,其各種訓練班別使用之教練場面積,由駕訓班自行規劃配置後報請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但各種訓練班別使用之教練場面積均須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之規定。 駕訓班應依訓練班別備有車輛修護教學設備。
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新增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之駕駛資格,於第三項修訂駕訓班備置教練車數量、教練場地面積規定,每六百平方公尺配置一輛及至少應備有一輛以上教練車。
第二十五條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於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 第二十五條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於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
為配合新增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之駕駛資格,於第一項增列學員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一星期。
第二十七條 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參加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於開訓一星期內領有學習駕駛證之經歷。 四、參加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經歷。 五、參加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六、參加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七、參加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八、參加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九、參加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參加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一、參加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之經歷。 第二十七條 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參加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於開訓一星期內領有學習駕駛證之經歷。 四、參加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經歷。 五、參加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六、參加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七、參加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八、參加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九、參加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參加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為配合新增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之駕駛資格,對於駕訓班招訓學員,有關學員應備資格,於第十一款增訂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訓練班學員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之經歷。
第四十一條 駕訓班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並實際辦理機車、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駕駛人訓練一年以上未間斷者。 二、師資、教學、設備及收費等事項符合規定者。 三、場地面積應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規定之標準,並須設置各種模擬道路、交通管制與考驗設備等。 四、機車教練車須八輛以上、小型教練車須十輛以上,大貨、客教練車須五輛以上、聯結教練車須二輛以上,除機車外,均須具有雙煞車等安全裝置,其各類車輛並須三分之一以上領用牌照。 五、申請小型車派督考之駕訓班,其最近六個月訓練結業之學員學科考試及格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六、申請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派督考之駕訓班,須為已獲准辦理大貨車派考訓練者。 七、申請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派督考之駕訓班,須為已獲准辦理小型車派督考訓練者。但僅辦理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訓練者,不在此限。 八、具有交通部規定之電腦管理系統者。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已獲核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不受前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已獲核准辦理小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曾獲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機車駕駛訓練之機構,申請機車派督考訓練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一年期間規定之限制。已獲或曾獲核准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申請其他訓練班別派督考訓練者,如曾經辦理該訓練班別一年以上者,亦同。 第四十一條 駕訓班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並實際辦理機車、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駕駛人訓練一年以上未間斷者。 二、師資、教學、設備及收費等事項符合規定者。 三、場地面積應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規定之標準,並須設置各種模擬道路、交通管制與考驗設備等。 四、機車教練車須八輛以上、小型教練車須十輛以上,大貨、客教練車須五輛以上、聯結教練車須二輛以上,除機車外,均須具有雙煞車等安全裝置,其各類車輛並須三分之一以上領用牌照。 五、申請小型車派督考之駕訓班,其最近六個月訓練結業之學員學科考試及格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六、申請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派督考之駕訓班,須為已獲准辦理小型車派督考訓練者。但僅辦理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訓練者,不在此限。 七、具有交通部規定之 電腦管理系統者。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已獲核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不受前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已獲核准辦理小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曾獲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機車駕駛訓練之機構,申請機車派督考訓練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一年期間規定之限制。已獲或曾獲核准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申請其他訓練班別派督考訓練者,如曾經辦理該訓練班別一年以上者,亦同。
一、為配合新增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之駕駛資格,對於駕訓班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具備條件,於第一項第六款增訂申請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派督考之駕駛訓練班,須為已獲准辦理大貨車派考訓練者。 二、原第六款至第七款之款次,依序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