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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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十五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業務計畫。 第一項第七款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五年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驗其正本。 第五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十五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業務計畫。 第一項第七款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供。 第一項第七款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五年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驗其正本。
一、申請人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現行要求檢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旨在確認申請人具有該筆土地或建物之使用權利。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有關地籍謄本採「原則免附、例外檢附」之方向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將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改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至所有權正確性之查證,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透過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詢。 二、配合第一項第七款之修正,刪除第三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電腦處理得免提供之規定。
第七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及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所有權狀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十五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前項籌設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三年。 第一項籌設許可,於有效期限屆滿,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失其效力。 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亦適用之。 第七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及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十五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前項籌設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三年。 第一項籌設許可,於有效期限屆,滿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失其效力。 第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於本條亦適用之。
一、申請人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籌設許可時,現行要求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旨在確認申請人具有該筆土地之使用權利。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有關地籍謄本採「原則免附、例外檢附」之方向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將土地登記(簿)謄本改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至所有權正確性之查證,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透過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詢。 二、配合第一項第七款之修正,及刪除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修正第四項適用第五條項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