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之一、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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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 前項受委託醫院指派之醫師,必須為已參加保險人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醫學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課程完成訓練者。 第四條之一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必要時,得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為之。 前項受委託醫院指派之醫師,必須為已參加保險人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醫學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課程完成訓練者。
為加強個別化專業評估流程之嚴謹性,保障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權益,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以茲明確。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但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之醫院。 二、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 三、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院,應屬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屬機關名稱變更,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並配合該部醫院評鑑制度之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利被保險人理解本條規定,爰將現行條文整併並分項列示,第一項規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惟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者,得由原應診醫院或診所出具,且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相關單位驗證。又基於部分失能項目之認定需要,爰第二項規定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資格。另考量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地區之醫療資源有限,爰規定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