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悔過室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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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室設置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悔過室設置相關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統籌規劃所屬悔過室之設置。 二、各司令部依前款規劃,督導所屬部隊設置及管理悔過室。 三、設置悔過室之部隊負責悔過室之設置及管理,並得指定負責管理單位。 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設置悔過室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其所屬士官、士兵悔過之懲罰。 一、悔過室設置之權責。 二、考量現行國軍行政能量受組織精簡影響,及本法對於施以悔過懲罰程序之要求,因現行軍團級或防衛部級(含比照)以上部隊(以下簡稱設置部隊)設置幕僚部門,包含人事、通資、訓練、監察、保防、心輔等機制較為完整,利於軍紀維護及人權保障之要求,爰由國防部統籌規劃,綜合考量所屬營區任務及特性,選定部隊設置悔過室,並由各司令部督導悔過室設置及管理。 三、設置部隊負責設置及管理悔過室,並得指定單位負責管理。 四、為利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所屬士官、士兵悔過懲罰之執行順遂,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依本辦法設置悔過室,執行所屬士官、士兵之懲罰,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審酌悔過懲罰之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辦法定明得委託國防部執行,委託機關(構)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以符依法行政。
第三條 悔過室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急救設備及監視系統。 為保障被懲罰人之權益,悔過室應有安全防護措施、急救設備及監視系統,說明如下: 一、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人員受傷、防止衝突為考量,悔過室應於必要地點設防撞護墊或固定陣營具。 二、急救設備:以預防中暑及緊急初級救護為設置考量,應建置急救設備。 三、監視系統:因應各種事故釐清案情需要,應建置監視系統,並能包含室內各角度及室外悔過室入口,同時紀錄保存應達九十日。
第四條 悔過室置室長一人、副室長一人及教誨士(兵)若干人(以下合稱管理人員),由所屬部隊人員派兼之。 一、悔過室管理人員之設置。 二、悔過室之室長、副室長及教誨士(兵)擔任管理人員,並由所屬部隊派員兼任,並於編裝表賦予任務。
第五條 悔過室於收訓時,應確認被懲罰人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身分不符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被懲罰人收訓時身心狀況,得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應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重新評估其身心狀況後,始可再行送訓。 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全檢查及保管攜帶物品。 一、定明悔過懲罰之收訓作業,並為確保收訓被懲罰人員之正確性,悔過室管理人員於收訓前,應確認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送訓前應完成體檢),如身分不符合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二、對於收訓時被懲罰人身心狀況應立即掌握,若有身體或心理狀況不適,立即通知醫官或心輔官到場瞭解狀況,進行處置及評估,認有安全疑慮時,應責交送訓單位帶回,俟重新評估被懲罰人身心狀況後,完成送訓程序,始可送訓。 三、為預防危安事件肇生,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全檢查,並保管其攜帶之物品,包含腰帶、鞋帶、綁腿、小刀、打火機、戒指、項鍊、手錶及其他金屬等可能肇生危險之品項。
第六條 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輔導、體適能活動及其他教育課程等。 前項教育之實施,應尊重被懲罰人之人格尊嚴,嚴禁體罰或凌虐。 一、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 二、為能導正違犯軍紀營規之士官、士兵,強化心輔與教化效果,俾使被懲罰人改過遷善,達到嚴肅軍紀之目的,由國軍現有課程機制,挑選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輔導、體適能活動及其他教育課程等,設計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以增強守法重紀之觀念,啟發榮譽心及責任感。 三、悔過教育之實施,應尊重受悔過者之人格尊嚴,並符合人權公約之規定。
第七條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如身心狀況不適,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無礙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由管理單位准假,暫緩執行並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 一、被懲罰人受訓執行過程之身心狀況應隨時評估,俾據以決定是否繼續執行,爰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暫緩執行程序,設立評估及請假機制,俾利保障被懲罰人。 二、暫緩執行原因消滅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辦理執行,並應再完成送訓程序後,始可送訓。
第八條 被懲罰人得於休息時間,經管理人員同意後,於悔過室內實施通訊及會客;其時間依管理單位之任務及特性訂定。 前項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一、被懲罰人通訊及會客之規範。 二、為保障通訊及會客權益,在不影響操課前提下,被懲罰人得經同意後實施通訊及會客。 三、各營區依任務及特性不同,得訂定通訊及會客時間。 四、被懲罰人實施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頒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第九條 管理人員應完成悔過室管理訓練,並經鑑測合格。 前項訓練由國防部指定所屬軍事訓練機構依實際管理需要,排定相關課程。 一、管理人員之資格及訓練課程。 二、國防部指定所屬軍事訓練機構實施悔過室管理訓練。 三、悔過室管理訓練課程依實際管理需要,排定相關法令及實務課程,使管理人員具備管理悔過室之能力。
第十條 悔過室室長綜理室務;副室長襄助室長處理室務;教誨士(兵)承室長、副室長之命,執行室務。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應服從管理人員教誨管理作為。 一、管理人員之權責劃分。 二、室務係指收訓作業、安全警戒、悔過教育課程及生活作息等事項。 三、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之服從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 設置悔過室之部隊,其人事業務部門主管負責考核室長;室長負責考核副室長及管理員。 前項考核,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考核內容包含管理職能及悔過室執行事項。 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派兼並得檢討違失責任。 一、管理人員之考核。 二、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職能:驗證管理人員收訓作業流程、相關法令熟稔程度及其身心狀況等。 (二)悔過室執行事項:硬體設施維護、悔過課程及作息管制等。 三、管理人員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其管理職權,得視情形檢討違失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