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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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出口登記滿一年且未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之出廠二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出口前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舊車外銷並減少老舊車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爰增訂本條文,俾鼓勵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所有人汰舊換新,並引導中古車出口以帶動車輛產業發展。
三、第一項明定新舊車輛登記為同一人,將其登記滿一年,且未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之出廠二年以上該等舊車出口,並於出口前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四、出口前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且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生效後出口之前六個月,及生效屆滿前出口之後六個月。例如:本條文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原登記舊車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出口,其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口,並於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車貨物稅。
五、第二項授權訂定第一項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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