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中央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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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院本部設秘書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國際事務處、智財技轉處、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七條 院本部設秘書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國際事務處、智財技轉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依考試院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三○○○六八一六一號函核復意見修正。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依考試院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三○○○六八一六一號函核復意見修正。
第十五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十五條 政風處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依考試院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三○○○六八一六一號函核復意見修正。
第十六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六條 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依考試院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三○○○六八一六一號函核復意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