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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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一、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四項組織法案。鑑於上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
二、考量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尚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
三、經綜合審酌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連同上開六個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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