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盧嘉辰
盧嘉辰
陳碧涵
陳碧涵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郁方
林郁方
黃志雄
黃志雄
陳學聖
陳學聖
詹滿容
詹滿容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昇
吳育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鴻池
林鴻池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一、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四項組織法案。鑑於上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 二、考量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尚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 三、經綜合審酌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連同上開六個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