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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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二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就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考量第二份起之審核人力、時間等成本降低,為減輕民眾負擔,爰增訂申請第二份起之收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