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審議時,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及未來管理維護財務規劃、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進行評估。
一、本條新增。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惟並無明定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前,應有事先之評估機制,顯有未妥,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使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程序更為完善,並有助於未來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