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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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審議時,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及未來管理維護財務規劃、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進行評估。 | |
一、本條新增。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惟並無明定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前,應有事先之評估機制,顯有未妥,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使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程序更為完善,並有助於未來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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