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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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期貨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二、期貨商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期貨商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事由。 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但期貨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期貨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期貨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七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期貨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及股東權益。 | 第七條 期貨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二、期貨商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期貨商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事由。 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但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期貨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期貨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七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期貨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及股東權益。 |
一、為利期貨商指派業務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以降低營運成本及達成經營管理目標,並考量期貨商實務上已有執行業務員兼任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爰修正第二項,放寬期貨商法令遵循人員得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
二、第十項酌作文字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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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一 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本會核准者。 二、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三、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四、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期貨商因與公開發行之非金融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 期貨商負責人之兼任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並應確保股東權益。 | 第七條之一 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本會核准者。 二、為進行合併之需要,經本會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三、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事。 四、期貨商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期貨商因與第一項所列以外之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 期貨商負責人之兼任行為應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並應確保股東權益。 |
一、考量期貨商負責人除為進行合併之需要外,尚可能基於其他原因而有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事長之必要,爰放寬因特殊需要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利期貨商落實經營理念與策略,提升對轉投資事業之經營與管理效能,及人才之運用或延攬,爰參照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修正第二項,僅限制負責人不得兼任具投資關係之公開發行非金融機構董事長或經理人。
三、參照第七條第十項期貨商對業務員兼任行為之管理方式,修正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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