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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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 第十三條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或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
本條第四項規定意旨,係基於非營運班車不得享有免徵通行費優惠,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汽車客運班車申請免徵收國道通行費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擬改採由業者申報「營運班次」數額,其餘均視為「非營運班次」一律核徵國道通行費,是以就業者若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均已被歸類為非營運班次,並核徵國道通行費在案。因應上開擬採行之管理作業更動,故就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情事發生時,即無裁處停止免徵通行費之必要性,爰刪除有關「或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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