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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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 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第二條第十八款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查)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之情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修正,刪除第二項有關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第三項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情形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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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會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公告花蓮縣等直轄市、縣(市)為辦理災害貸款地區,並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修正施行日期,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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